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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员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二三年

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

格尔木市委书记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

青海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

企业经营

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八点二二亿余元

检察机关提醒以受贿罪追究李鹏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

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鹏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鹏新进行了最后陈述

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

法庭宣布休庭

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